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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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621405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9年4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4月12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调查评估。
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宽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评估。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高某与未婚妻徐某(保证人)居住在宽城区,有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徐某保证会在高某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帮助、督促、监管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符合保证人条件;工作人员又到被告人高某居住的社区内进行调查核实,向邻居询问被告人高某的日常表现情况,邻居认为高某不会对周围人员产生不良影响,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9年4月23日,经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认为高某适合社区矫正,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5月5日,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5月6日送达回执。
2019年5月6日,高某到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5月6日,高某到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工作人员、其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2019年5月6日上午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开展集中宣告。集中宣告结束后,高某才来报到。在宽城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宽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驻局民警以及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高某进行了宣告,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及《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发放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问卷》和《关于征集涉黑涉恶线索的一封信》,宣布高某为司法所入矫人员,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宣告后,高某对自己迟到的行为未有正确的认识,反而强词夺理,认为自己没有做错,驻局民警对高某进行训诫教育。训诫谈话后,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表示,今后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小结】
案例中的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刑期较短,对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不够端正,对自己的行为也不加以约束,在入矫宣告当天即出现迟到的行为。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工作人员在接收入矫这一首要环节予以警示,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并通过入矫宣告严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明确其身份意识,增强其在矫意识,以便于后续的监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