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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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J15620576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7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需了解其家庭情况、对居住社区影响、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进行刑事速裁案件调查评估。
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根据刑事速裁案件调查评估委托书,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文件规定,于2018年1月8日,组织人员对陈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对陈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走访了解到,陈某某确系本区人员,平时表现一般,案发后陈某某非常后悔,所在居委会对陈某某评价较好,愿意配合监管工作;陈某某家属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监督陈某某的行为。
2018年1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工作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评议会议评议,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2月22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报到,因尚未收到法律文书,按规定对其进行了先行登记,要求其在未完成正式接收手续期间,不得随意外出,遵守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要求,准备正式接收时所需材料,回家等候通知。
2018年2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收到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对,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随即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携带接收所需材料,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报到。
2018年2月26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制作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进行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谈话并记录,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阅读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等相关材料并签字按手印,采集其指纹及面部信息识别,传送至其居住地司法所。
2018年2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以邮寄的形式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发出送达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陈某某首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开展首次谈话,了解其犯罪情况和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了解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罪表现。了解掌握其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和家庭环境,做好记录,从而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做准备。司法所为陈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治保主任、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社区工作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8年2月26日下午,司法所组织全体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为陈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向陈某某宣告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矫正期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具体包括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仪式后,司法所对陈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强调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过教育,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服从监管,珍惜这次社区服刑的机会,努力争取重新回归社会。
【小结】
(一)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前调查评估,重点要对其是否在居住地长期居住以及居住地的合法性、是否对所居住的居民存在影响,社区矫正环境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对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判断,真正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开展审前调查评估,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二)在夯实日常监管基础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通过入矫法治教育、集中教育训诫、日常谈话教育等方式,不断强化其在刑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使其自觉接受矫正监管,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