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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文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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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J156180240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文某某,男,197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201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4月17日,织金县司法局收到织金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文某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月18日,根据织金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贵州省社区矫正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织金县司法局组织人员对被告人文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织金县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文某某的家属、被害人家属和村委会主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了被告人文某某的情况。经了解,文某某认罪态度积极,同被害人达成谅解书。通过走访调查,司法所对文某某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上报织金县司法局。4月22日,经织金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文某某接收情况

2019年5月21日,织金县司法局收到了织金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文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9年5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文某某到织金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文某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文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了解社区矫正日常学习监管等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文某某办理了电子定位,告知其定位管理有关规定。在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领文某某参观了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当天下午,社区矫正对象文某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文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文某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文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

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文某某宣读了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文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在本案中,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文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开展入矫教育,组织入矫宣告,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促使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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