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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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J15601583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2017年9月,陈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一房室间隔缺损(部分型),二尖瓣、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重度肺动脉高压,心功能三级等严重疾病,法院决定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为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曾因吸毒,四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本次犯案尚处于社区戒毒期间。
陈某某无业,家庭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其父亲已去世,母亲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本人已离异,8岁女儿随其生活;陈某某自述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尚未理清。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原审法院未委托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对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9月20日,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经工作人员核实,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齐全,陈某某的居住地为南通市港闸区,符合接收入矫的条件,司法局工作人员随即通知其前来报到登记。
当日,陈某某到港闸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报到登记入矫手续,发放《港闸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规定,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监狱挂职民警对其进行入矫教育谈话。司法局配发定位手机和电子腕表,实施双重电子定位监管。陈某某于当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教育学习的具体规定,考虑到陈某某的身体情况,司法所研究决定免除其社区服务。
鉴于陈某某的前科劣迹、债权债务、家庭情况,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及其他不可控风险极高,管理难度较大。港闸区司法局于2017年9月21日提请港闸区委政法委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对陈某某管控问题进行会商。会上明确将陈某某列为重点管控人员,制定个性化管控措施。一是对陈某某落实每日“见面听声”,加强定位抽查频次,监控其活动轨迹,加强走访力度,确保其在管受控;二是司法所加强与公安派出所、陈某某居住社区及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配合,动态掌握陈某某的现实表现;三是加强戒毒教育,向陈某某宣传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劝诫其远离毒圈、毒友、毒品;四是心理危机干预,借助区专业心理咨询师,增强谈话谈心的专业性,帮助其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和社会责任感;五是做好亲情帮教,充分发挥陈某某母亲在其教育劝导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发挥其女儿对其的感化作用。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9月22日,港闸区司法局对陈某某进行入矫宣告,港闸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港闸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宣告执行活动。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陈某某宣告了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发放了宣告书;检察院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最后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收监案例警示教育,希望陈某某加强在刑意识,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小结】
本案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劣迹斑斑,情况复杂,管控风险极大,司法局依法接收其入矫,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会同监狱挂职民警对其开展入矫谈话教育,实施双重电子定位监管,增强震慑力;司法局及时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共同商定管控措施,把好“入矫第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