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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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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J15598014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居住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2019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矫正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1月4日,闵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协查张某实际情况,并附调查结果:“被调查人现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街道,人户一致;其父母现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被调查人周末会回去看望其父母。被调查人不居住在本辖区,并且愿意回户籍地接受矫正,故拟不同意接受。”

普陀区司法局收到闵行区司法局的协查函后,依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实地走访居委会、派出所后了解到:张某户籍地房屋为其父母产权所有,且已经出租;张某现居住在闵行区莘庄镇其父母家中。

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与张某见面约谈调查核实其实际居住情况后得知:张某因父母年岁已高,居住在闵行区莘庄镇是为了照顾父母;自己现在愿意回到户籍地居住并遵守相关规定,希望户籍地司法所接收其社区矫正。

结合张某悔过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及矫正期较短的实际情况。2019年1月8日,普陀区司法局审批同意司法所调查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接收情况

2019年2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2月13日送达了回执。

因张某最迟报到日期为2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立即通知张某于当日下午报到,依法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司法所。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入矫宣告会前,司法所为张某成立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

2月13日下午,矫正民警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区社区矫正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宣告仪式。向张某宣告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同时,向其阐明报到、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请假外出、电子监管、居住地变更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会后,还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和入矫教育谈话。

【小结】

接受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在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工作,每名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案中,普陀区司法局依法依规对张某开展调查评估。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鉴于张某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与居住地司法局共同开展调查评估,深入细致地掌握张某因赡养年迈双亲暂时居住在外区的实际情况,在张某本人同意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下,作出同意接收入矫的评估意见,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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