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司法局沙河司法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靳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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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J15597889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靳某,男,初中文化,2002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7月15日14时许,靳某与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居民住房地下室,采用拳打脚踢、抱摔、拖拽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头部受震荡或颈部过伸过屈,造成脑干出血死亡。2019年3月5日,靳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居住地核实情况
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靳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昌平区司法局进行居住地核实。
司法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靳某居住地核实函》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司法所对犯罪嫌疑人靳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居所情况、一贯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靳某的母亲、居住地的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走访中,工作人员为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靳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了保护。2019年1月21日,司法所向昌平区司法局反馈了《昌平区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核实反馈单》。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情况
2019年3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靳某到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昌平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应当于3月13日到司法所报到。期间,司法所为靳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3月13日,矫正小组各成员到司法所对靳某进行了社区矫正接收宣告。
(三)社区矫正接收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昌平区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靳某制定了针对其年龄特点的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干警、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靳某母亲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靳某报到前,社区矫正小组就社区服刑人员靳某社区矫正接收宣告明确以下工作要求:对靳某给予身份保护,接收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予以保密。
3月13日,靳某在其母陪同下准时来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宣告。司法所向靳某宣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判处缓刑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告知其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司法所还向靳某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之后,靳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机监管承诺书》,同时与靳某母亲签订了《监督帮教协议》,指导督促其母亲正确履行监管、教育等义务。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宣告是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接收宣告相关工作,是开展后续教育监管的基础,直接影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
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接收宣告时,应当采取不公开宣告方式,对其身份给予充分保护;还应当对其采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为其日后的分级分类教育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并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义务,共同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是社区服刑人员中比较特殊的群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有特别规定,如在开展居住地核实阶段应当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社区矫正接收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予以保密等。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规律,既要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监管措施,从而促进其转化思想、改造自我、长大成人,真正达到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