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聂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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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595498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聂某,197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2018年5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聂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聂某的居住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意见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和了解。工作人员先后到聂某的家中及所在社区,了解聂某的家庭情况、居住情况、人际交往情况、邻里关系、兴趣爱好、日常表现及其犯罪行为是否给所在社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并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通过调查了解到,聂某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会危害交通安全,还给自己的家人造成不好的影响,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聂某表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危害社会,不影响家庭,悔罪态度良好。社区邻居也认为聂某适用社区矫正不会给社区带来不良影响。司法所调查后将相关材料送至司法局,由双阳区司法局经讨论研究后形成聂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并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8年5月15日,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收到法院对矫正对象聂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向法院送达回执。当日,社区矫正对象聂某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宣读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办理了手机定位,并为聂某发放了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学习手册、学习笔记等资料,告知聂某于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5月16日,社区矫正对象聂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了相关报到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5月16日,社区矫正对象聂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通过工作人员与聂某的进一步沟通了解,司法所针对聂某的个人情况,为其制定了初步的矫正方案。同时,司法所为聂某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成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和其保证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同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向聂某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聂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针对聂某所犯罪行,工作人员告诫聂某绝对不能再违规驾驶机动车。聂某表示一定严格遵守,认真改造。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社区矫正工作者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接收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实施。通过审前调查评估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为其制定矫正方案,确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通过入矫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而增强其矫正意识和认罪服法意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进行改造,通过自身的努力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