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曾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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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J15590956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曾某,女,197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2019年1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月22日,涵江区司法局收到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曾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委托函,涵江区司法局在核实曾某居住情况及工作情况后根据委托函的委托事项将委托函发往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同日,司法所在接到调查评估通知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曾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曾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近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23日经涵江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曾某的评估意见,2019年1月24日涵江区司法局向城厢区人民法院函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接收情况
2019年2月12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向涵江区司法局送达关于罪犯曾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在审查法律文书齐全后,当场签收送达回执。2月18日上午,曾某到涵江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曾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三)组织宣告情况
2月18日下午,曾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对曾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进行首次谈话,后立即为其组成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弟弟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配合对曾某进行入矫宣告。小组成员到达后司法所首先让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与曾某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曾某社区矫正期间帮教协议,与曾某签订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其次向曾某宣读了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最后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等,社区矫正对象签字确认,同时要求曾某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向其宣告矫正期限、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监管规定将会受到的处罚结果,让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监管,以确保矫正对象顺利解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