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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郑雪刚因行贿行为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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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44409401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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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刚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姐姐李某某委托担任李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双方约定律师费3500元,交通、调查、复印等费用1500元。郑雪刚接受委托后,分别于2月27日、3月8日、3月22日和3月31日共四次到江山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3月24日晚,郑雪刚电话联系李某的管教民警杨某,相约在江山市城北广场(大润发前面)公交车站旁见面,双方见面后,郑雪刚交给杨某一个信封,内有人民币2000元,杨某当场予以收受。3月至4月6日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在工作中获悉的有关李某诈骗案同案犯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以及羁押场所等泄露给李某;4月6日下午5时10分左右,杨某违反规定将李某带到同案犯王某所在的302监室见面并串供;4月7日上午,杨某违反规定将李某书写的一封涉及案情、要家属带钱来跑关系的信件通过微信转发给李某的姐姐李某某。4月20日,李某某邮寄一份《撤销委托协议通知》,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解除了委托关系。11月8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予刑事处罚。

【处理情况】

2017年12月29日,衢州市司法局根据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和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移送,对郑雪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郑雪刚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衢市检建字〔2017〕2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衢州市司法局对郑雪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2018年3月26日,衢州市司法局作出了对郑雪刚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附:衢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郑雪刚,男,群众,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1410855353。

根据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和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移送,郑雪刚律师向看守所民警杨某行贿一案,本局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7年2月27日,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刚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姐姐李某某委托担任李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双方约定律师费3500元,交通、调查、复印等费用1500元。郑雪刚接受委托后,分别于2月27日、3月8日、3月22日和3月31日共四次到江山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3月24日晚,郑雪刚电话联系李某的管教民警杨某,相约在江山市城北广场(大润发前面)公交车站旁见面,双方见面后,郑雪刚交给杨某一个信封,内有人民币2000元,杨某当场予以收受。3月至4月6日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在工作中获悉的有关李某诈骗案同案犯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以及羁押场所等泄露给李某;4月6日下午5时10分左右,杨某违反规定将李某带到同案犯王某所在的302监室见面并串供;4月7日上午,杨某违反规定将李某书写的一封涉及案情、要家属带钱来跑关系的信件通过微信转发给李某的姐姐李某某。4月20日,李某某邮寄一份《撤销委托协议通知》,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解除了委托关系。11月8日,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XXXX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衢市检建字〔2017〕2号)、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移送函及有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郑雪刚的律师身份信息;

3.郑雪刚提交的《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卷宗》,证明郑雪刚担任李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事实;

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XXXX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李某逃避刑罚处罚的事实;

5.中共江山市纪委《公安纪检督察谈话笔录》、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本局对郑雪刚的《调查(询问)笔录》、郑雪刚提交的《情况说明》,结合刑事判决书,共同证明郑雪刚在担任李某辩护人期间违反规定会见看守民警杨某并送其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2018年3月20日,本局依法向郑雪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雪刚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郑雪刚律师在担任李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李某的管教民警杨某,并送给杨某人民币2000元,属于违反规定会见看守所民警、向看守所民警行贿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10项“发生‘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11项“发生‘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不足三万元,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足二十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三万元但有两次及以上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案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者虽未达到二十万元但有两次及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给予郑雪刚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者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衢州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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