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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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J15589411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7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韩某某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之间,在青岛市北区,三次贩卖冰毒2克。2013年8月2日被抓获,缴获冰毒8.4克。2014年4月,以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韩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鲁南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鉴于韩某某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2016年12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韩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山东省鲁南监狱对罪犯韩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假释)进行社会调查,需要核实其居住地、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进行调查评估。
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罪犯韩某某的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韩某某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街坊邻居等人员,了解到,韩某某母亲尚在,还有一弟弟,弟弟和弟媳单独过日子,韩某某和76岁母亲,妻子和女儿共同生活,韩某某犯罪前,性格开朗,与人交好,并且十分孝顺,在韩某某监狱服刑期间,其妻子不堪各种压力与韩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并带着女儿和家里的积蓄离开了,76岁的老母亲需要人照顾便与韩某某的亲弟弟一同生活,2016年韩某某弟弟因车祸导致右腿残疾,无法正常走路,此后弟弟性情大变,经常发脾气,摔东西,辱骂旁人,弟媳不堪忍受便和韩某某弟弟离婚了。现韩某某在监狱服刑,家中的老母亲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弟弟腿疾需要经常看医生抓药,然而家里积蓄基本花光,无奈之下将房子卖掉来看病抓药以及应付家里的日常开销,韩某某弟弟和母亲二人没有亲朋可以依靠,日子过得十分窘迫,现搬到农村的两间土坯房内居住,居住环境极为简陋。韩某某母亲年纪大了,经常生病,2017年11月老人得了痛风,生活更加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都需要人帮忙,韩某某弟弟自己照顾自己都已经很不容易了,还要照看老母亲,邻里看不过去,觉得实在是可怜,偶尔也会送些饭菜和旧衣物给老人。
韩某某的邻居及村委会人员均表示,韩某某并非大恶之人,纵然他犯过错,这几年的牢狱生活也对他进行了应有的处罚,希望看在他家中的老母亲以及腿有残疾的兄弟的份上,在政府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希望韩某某能够被假释,让他回家照顾年迈母亲,帮扶以下行动不便的兄弟,尽一些孝道和情谊。同时,村民、邻里以及村干部均表示如果韩某某假释了,自愿帮助他,监督他,促使他尽快回归社会,开启新生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工作人员通过核实韩某某具体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调查评估报告。2017年12月27日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集中研究,认为韩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2月28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山东省青岛市鲁南监狱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9月3日,辽东湾司法与信访局收到了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韩某某的假释人员通知书,做好对韩某某释放后社区矫正准备工作。
2018年9月4日,韩某某到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报到。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韩某某于当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荣兴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韩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韩某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韩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汇报、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及突发事项及时报告等方面的社区矫正规定,同时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要求韩某某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在韩某某接受矫正期间,由司法所对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开展法律法规教育,组织社区服务,并建立日常监管工作档案;村委会负责在日常走村串户的工作中对韩某某加强监督管理;志愿者及家属负责日常生活上的督促及帮助。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组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
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县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督协议书等,坚持实行“一人一档”,为每位社区服刑人员都建立了“矫正依据、矫正档案和矫正纪实”三本台账。并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服刑期间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为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改造成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建立司法所、村居委会、家庭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通过司法所、社会、村居、家庭等人员形成立体式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帮困解难,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思想动态,便于对症下药,及时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