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闫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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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J155831563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闫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2018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兰西县司法局接到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后,根据“两院两部” 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由指定司法所对被告人闫某的居所场所、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以及被害人家属等进行事项调查了解,走访了相关人员,并制做了谈话笔录,在全面掌握闫某的相关情况下形成评估报告,经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闫某的接收情况
2018年5月22日,兰西县司法局收到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对闫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2018年5月23日,闫某到兰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报到。兰西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为闫某及相关人员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担保书、社区矫正告知书。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彰显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强化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更好的履行今后的矫正义务,以及让矫正小组人员知晓各自职责。司法所为闫某量身制定了矫正方案,为闫某办理了手机定位,组成了由局社矫科、担保人、监护人、社区主任、辖区派出所为成员的宣告小组。
2018年5月24日,闫某在其父陪同下准时来到司法所,入矫宣告仪式正式开始。按照规定程序向闫某宣读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告知闫某要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违反社矫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最严重的的后果就是撤销缓刑,失去宝贵的自由。告知了闫某的人身财产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是开始社区矫正的第一关,也是社区矫正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接收入矫要注重审前调查评估环节,审前调查核实要真实,审前法律文书要严谨,审前调查材料要规范。确保在此环节上不出现任何瑕疵。要建立适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把熟悉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纳入矫正小组工作,做义务教育工作者,法律宣传员,信息反馈员,提高矫正效果。要注重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环节。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矫正须知教育,教育过程中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确保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特殊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