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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肖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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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J155798967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肖某,女,1981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2019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2月25日,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收到蛟河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肖某实际居住地、社区影响等情况的调查委托评估函。司法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肖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性格特点、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居住期间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是否会对社区造成危害、社区矫正机构能否对其有效监管矫正、适用缓刑是否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否需要附加“禁止令”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肖某及其保证人居住地、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身体情况、邻里关系及有无犯罪前科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实调查。2月26日上午,某司法所所长、驻区戒毒民警实地走访了肖某居住地所在的社区、邻居等人员。经走访了解,肖某所在社区及邻居证明其属于常住居民,生活稳定,平时与邻里关系融洽,社会交往不复杂。司法局综合调查工作人员及司法所意见,认为肖某适合社区矫正,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于当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回函提交了对被告人肖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交付)情况

2019年3月14日,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收到蛟河市市人民法院对矫正对象肖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送达回执。

2019年3月15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肖某到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肖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肖某明确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需遵守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为肖某办理了手机定位事宜,并告知其定位手机须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停机、人机分离等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随后,工作人员在心理咨询室为肖某进行了艾森克个性测验,并通过测试结果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当天上午,社区矫正对象肖某到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肖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肖某保证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肖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长会同社区工作者、肖某保证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长依法向肖某宣告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手机定位监管、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宣告仪式后,司法所对肖某进行了入矫谈话教育,肖某认识到自己因母亲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一时冲动犯罪,非常懊悔,现在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表示在矫正期内一定服从司法所管理,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在当前社区矫正适用愈加广泛,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高位增长,犯罪构成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做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尤为重要。真实、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评估意见,不仅对决定机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严密把守社区矫正“入口关”,同时也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准确掌握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相关信息,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奠定基础。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在调查评估环节,了解到肖某因琐事一时冲动犯罪,其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信息。在对其接收入矫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入矫教育谈话,触动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内心,促使其从心底接受矫正,强化了其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有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尊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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