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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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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J15578810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9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受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委托,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于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1日,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了全方位的审前调查评估。通过对其本人、家属、居住地社区、派出所、被害人等多方的调查走访,了解到:

1.张某本人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在本地生产生活多年,并表示如果被判非监禁刑,会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此前并无犯罪记录,重新违法犯罪的危险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3.张某与所居住地居民比较熟悉,容易形成集体监督的无形压力。此外,其家属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

2019年2月11日,经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研究、经局领导批准,形成了对张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的接收情况

1.2019年3月7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张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在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后,执法大队及时送达了回执。

2.2019年3月8日,张某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由乌拉盖管理区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告诫他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3月12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张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读《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以及《社区矫正宣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并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到、集中学习、公益劳动、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教育与日常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此外,还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职责分工等有关须知事项。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张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并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小结】

通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使其主动配合矫正大队及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矫正其犯罪心理,确保其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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