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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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J15577135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男,1943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2019年3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3月12日,富裕县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富裕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郑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富裕县司法局收到富裕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郑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郑某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和部分村民,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郑某在日常的生活中邻里关系和谐,无不良嗜好,居住地村委会及村民同意郑某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上述调查结果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9年3月14日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1.2019年4月16日,富裕县司法局收到了富裕县人同法院对罪犯郑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4月17日送达回执。
2.2019年4月17日,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到富裕县司法局报到。富裕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4月18日郑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和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并对郑某进行了入矫谈话,了解其家庭情况、心理状况,督促其对所犯罪行进行反省,使其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巨大伤害,鼓励其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表示服从法律判决,愿意接受帮教小组和志愿者的帮助,在社区矫正期间安心改造,认真改过。司法所为郑某组建专门的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对郑某开展监督、教育和改造工作。
司法所考虑到郑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才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后果,针对上述情况,经与矫正小组深入研究,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方案以加强法治教育为主,帮助郑某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以免在今后的生活中再出现类似问题,同时要求保证人在日常监督中对郑某要多加规劝,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
【小结】
本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禁捕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以为不会被发现,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就这一点来分析,郑某属于典型的法盲,不懂法、不知法。因此,针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开展工作期间应着重加强对他们的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逐步把他们改造成守法公民。司法所在对其进行矫正时,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刑法》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相应条款,结合实际案例,以案说法,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还辅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教育,督促其树立正确的观念,帮助其认识、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