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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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572996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某,男,1997年10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2018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8年6月22日,电白区司法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邓某某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符合在茂名市电白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随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邓某某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电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
2018年6月25日上午,邓某某到电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对邓某某进行了身份核对,指导其安装电子定位手机,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获取指纹信息等。随后,将邓某某的相关信息录入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制作执行档案。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为邓某某完成入矫手续后,限其三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完成后续的监管手续。同日下午,邓某某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收相关文书后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应手续,根据邓某某的具体情况建立监管小组以及制定矫正方案,负责邓某某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驻警察、村治保主任、社区志愿者、邓某某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2018年6月29日,电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进行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及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了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主持,首先核实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的身份信息,然后向邓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权利等有关事项。仪式上,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训诫,并提出具体要求:必须服从矫正机构的监管,做到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此次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签署了矫正宣告书,流程规范,氛围严肃庄严,使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直观感受了法律的权威,为其今后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宣告仪式结束后,派驻警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向邓某某展示罪犯在监狱里的生活,同时向其讲授监狱管理制度、监狱服刑罪犯生产生活以及因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有关案例,告诫邓某某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随后,邓某某表示,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积极接受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把入矫第一关,依法依规做好接收工作,办理入矫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依法接收入矫,彰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使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