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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项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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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JJ15572038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项某,男,194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2018年11月,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精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2月5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项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精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精河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精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项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项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15日经精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9年2月15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项某接收情况

2019年4月20日,精河县司法局收到了精河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项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4月20日送达了回执。

2019年4月20日,项某到精河县司法局报到。精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局为项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其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项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项某家庭成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精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项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项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镇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项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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