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佟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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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J15569596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佟某,男,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大兴区。2015年12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10日,北京市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对拟假释人员佟某,以发调查函的形式,委托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
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收到垦华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以及《大兴区司法局拟适用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及居住地核实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定由佟某居住地司法所对其开展社会调查。佟某居住地司法所矫正干警、司法社工对佟某提供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了佟某父母、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并向户籍地派出所调查了解其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经调查了解到,佟某自幼跟随父母生活,是家中独子,其父母均有稳定工作,母亲退休前是一名教师,假释后家庭帮教条件较好。佟某从小喜欢读书,性格外向,朋友较多,犯罪前就读于北京市城市学院,无其他犯罪记录。调查员分析,佟某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观上是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容易冲动,自我约束力差,以及家长溺爱导致的心理年龄偏小,认知程度偏低,易受他人影响。佟某父母表示,佟某假释后,一定配合司法所做好监管。
2018年7月20日,佟某居住地司法所向大兴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司法所认为佟某符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与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可以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矫正帮教科查收审阅了该司法所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调查评估相关材料,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7月20日,大兴区司法局做出符合拟适用假释条件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并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垦华监狱复函。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佟某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27日,大兴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收到了垦华监狱寄来的佟某假释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大兴区司法局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回执,并通知佟某居住地司法所领取法律文书材料。
2018年12月27日,佟某到大兴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为佟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区司法局2名矫正干警对佟某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并查验身份、采集信息,对佟某进行入矫登记,社区矫正制度告知,电子指纹采集,护照登记,电子监管器佩戴,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佟某家属全程参与旁听宣告。
佟某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佟某确立了由司法所长、管片民警、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村委会干部、家属组成的“七包一”矫正小组。为帮助其树立身份意识,推动实现在监服刑向社区服刑转变,12月28日,司法所通知佟某在家属陪同下来司法所进行宣告接收,同时邀请矫正小组中辖区派出所管片民警、社区司法专干参加。12月29日,司法所为佟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在司法所宣告室,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社工以及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司法专干共同对佟某进行接收宣告。通过宣读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佟某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身份。同时对佟某在监狱服刑阶段表现予以肯定,鼓励其以正确态度积极对待今后的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清单,强化了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工作人员还宣告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各自分工及职责,并签订监督帮教协议,同时向服刑人员及家属告知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小结】
实践证明,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管理教育的第一手资料来自于社会调查。通过前期细致的调查,司法所能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把握其参与社区矫正的有利资源和不利资源,为做好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打下良好基础。
接收入矫是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步。接收宣告是为社区矫正树威,为社区服刑人员立规矩的重要环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矫正宣告成效,区司法局、各司法所建立了全市统一的规范化社区矫正宣告室,并形成了囊括指纹采集、电子监管佩戴等规定工作在内的规范化社区矫正宣告流程。同时,司法所结合假释服刑人员特点,主动告知社会保险政策,积极争取家属配合,在保证社区矫正权威性基础上彰显了社区矫正人文关怀,有利于帮助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转变认知,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实现由监狱服刑到社区服刑过渡,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