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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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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J15564377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2018年2月,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身体残疾且身患多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二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2月25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试行办法》相关文件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陈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蒙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蒙城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安徽省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试行办法》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居所情况、身体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家人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和评估意见书,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9年3月1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交付)情况

2019年4月10日,蒙城县司法局收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后进行了登记。由于陈某某年纪较大,且身患残疾,行动很不方便,只能在法院工作人员、村干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为陈某某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为其举办了入矫宣告仪式,告知其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为其建立了执行档案。此外,还告知陈某某三日内到司法局报到,并将回执当场送达法院工作人员。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4月11日,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并针对其特殊情况,制订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村委会干部)、监督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陈某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签订保证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定期报告身体情况、提交病情复查结果哦,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于陈某某年龄较大,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向县司法局报告后,免除陈某某参加社区服务。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判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本案中的陈某某年龄较大,身患严重疾病,给社区矫正带来诸多不便。对此,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特殊情况,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同时,多给予人文关怀,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稳定情绪,化解思想包袱,促进其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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