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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万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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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J155608586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万某,男,1965年1月出生,已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2016年9月,万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路口右转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一人死亡的后果,经调查万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年10月辽河人民检察院对万某因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辽河人民法院判定万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10日,兴隆台区司法局收到辽河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对被告人万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包括被告人万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评估意见。

2017年3月12日,根据辽河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兴隆台区司法局要求被告人万某居住地的司法所对被告人万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上级司法局的指派后,立即组成以司法所长为主的二人调查小组展开对被告人万某的调查工作。司法所调查小组率先到被告人万某所在的街道社区进行调查,在社区主任的配合下,联合社区网格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万某在社区内的邻里关系、不良习惯以及在社区内产生的一些影响进行了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之后调查小组到被调查人万某家中进行了走访,对被调查人万某的妻子进行了调查,向其询问了万某的日常生活习惯、人际关系、思想状况以及业余的兴趣爱好等情况,对被调查人万某家中的家庭成员情况做了详细记录,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在社区网格员的帮助下走访了被调查人万某的邻居,将被调查人万某妻子所说的相关情况与邻里街坊进行核实,经过核实确认被调查人万某妻子所说情况属实。最后,调查小组前往被调查人万某所在的派出所进行调查,向社区派出所民警询问关于被调查人万某在社区居住期间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并由派出所负责人出具了相关证明。经过调查小组调查了解,被调查人万某在社区居住时间长达15年,为厂内老员工,平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谐,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但被调查人万某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在厂内长时间从事运输工作,无其他特长爱好。

2017年3月13日,调查小组人员到调查人万某所造成交通事故的3名受害者家中进行走访,经调查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被调查人万某积极主动承担3名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主动提出分别赔偿3名受害人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失、财物损失以及各项费用,请求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最后受害人家属一致认为被调查人万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并非主观故意行为,而且被调查人万某个人已经提出赔偿各项损失,有明显的悔过态度,3名受害者家属均与被调查人万某达成谅解协议,签订谅解协议书,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司法所调查小组通过以上走访调查,2017年3月15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集体开会研究后决定,根据被调查人万某的家庭背景、个性情况、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综合情况考量,被调查人万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随后,司法所将关于被调查人万某的审前调查报告汇总后上报至兴隆台区司法局,由兴隆台区司法局对审前调查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反馈给辽河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5月16日,万某到兴隆台区司法局报到,经过确认为万某本人后,兴隆台区司法局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并告知万某前往居住地司法所办公地办理入矫手续。2017年5月16日下午,万某到达司法所办公地后,工作人员对万某的入矫登记手续进行核查,同时对万某的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查看核对,经核查无误后,依法由司法所所长和工作人员共同对万某进行一次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万某当前的思想精神状态和基本的生活情况,同时对万某家庭亲属构成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

司法所为万某确定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由社区副主任、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万某的妻子共五人为组员的社区矫正小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万某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在司法所多功能会议室,由矫正小组组长向矫正小组成员说明在万某社区服刑期间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在宣读完毕后,万某的矫正小组正式成立,矫正小组全体成员签署社区矫正小组协议书。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司法所多功能会议室里,万某在社区矫正小组全体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入矫接收宣告仪式。一是向万某宣读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二是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万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司法所的要求,按时报告个人的生活情况和思想状态,遵守区域管理要求,请销假制度以及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三是明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万某发放日常定位记录本和《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材料,要求万某按照每日行程及时填写日常定位记录本,准确记录个人行动轨迹,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定期与万某手机定位轨迹进行交叉对比,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四是签署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法律文件。在万某明确知晓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要求后,万某正式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服务协议书、定位手机日常管理协议书,保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日常管理,接受矫正,认真履行义务。

宣读以上事项后,万某正式进入社区服刑期,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在此期间矫正小组成员要发挥各自的作用,监督万某在矫正期间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帮助万某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帮助万某多学习法律知识,争取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合格公民。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督协议书等,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举行入矫宣告仪式,意在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和严肃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摆正身份意识,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功能、意义及基本规定,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觉性。通过规范的社区矫正宣告仪式,让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基层组织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能够顺利开展日常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完成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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