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其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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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555972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其某,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巴青县。201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3月4日,巴青县司法局收到巴青县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其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9年3月4日,根据巴青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巴青县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其某的基本情况、是否有固定住所、家庭和社会关系、个性特点、犯罪前的表现、认罪和悔罪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和被害人的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经了解,被告人其某年幼无知,其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被害人时了解到,被害人已同其某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证明了其某认罪认错态度积极。通过以上走访调查,2019年3月5日,经巴青县司法局集体评议,决定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巴青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9年3月17日上午,巴青县司法局收到巴青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其某宣告缓刑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资料完备,于2019年3月17日下午向巴青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9年3月18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其某到巴青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其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对象告知手册》,让其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其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县司法局为其确定了由乡镇司法助理员、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居委员会成员、双联户长、其某的亲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促使其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县司法局宣告室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其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督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懂法、学法,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同时,也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其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另外,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其某宣读并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人员服刑其某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定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间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其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督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