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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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555727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康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2019年3月28日,康某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1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涿鹿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康某进行调查评估,了解判处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涿鹿县司法局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康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实地走访了康某居住地村民、村两委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8年12月5日,经涿鹿县司法局集体研究,认为康某适宜进行社区矫正,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于当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接收情况
2019年4月7日,涿鹿县司法局收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康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司法局于2019年4月8日送达了回执。
2019年4月15日,康某到涿鹿县司法局报到,涿鹿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康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康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切实落实。为给康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康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对康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康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宣告遵纪守法、定期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此外,还宣告了康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告知康某由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始环节,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有利于增强其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自觉,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