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韦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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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550403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8年3月,韦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接收入矫时,韦某身体状况较差,患有多种疾病。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8年4月7日,香洲区司法局收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移交的韦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判决书内容,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香洲区司法局对韦某的经常居住地进行核查,确认韦某符合在香洲区接受社区矫正的居住条件。
2018年4月9日,韦某到香洲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同时,香洲区司法局通知居住地司法所为韦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和制定矫正方案。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香洲区司法局通知后,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韦某的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均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矫正措施落实到位。4月10日上午,韦某在其妻子陪同下准时到司法所报到,矫正小组各成员在司法所为韦某举行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韦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司法所还告知了韦某依法享有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通过宣告仪式,韦某明确了自己的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随后,韦某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签收。
司法所根据韦某实际情况对其采取了针对性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对韦某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矫治。同时,指导、督促韦某的妻子要正确履行管教义务,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对韦某缓刑期间的监管。
入矫宣告结束后,矫正小组根据韦某身体、生活等实际情况及时为韦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并明确以下工作要求:一是积极运用政策性法律法规。因韦某患有疾病,且年龄较大,身体虚弱,至今仍需定期到医院做康复治疗,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韦某向司法所提出减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申请,由司法所核实情况并报司法局审核同意。二是“情与法”相结合。因韦某患有疾病需定期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司法所在防止脱管的同时,为了让韦某能够正常接受医院的康复治疗,为其专门配备了电子定位手机。三是身份保护。因韦某身体情况的特殊性,司法所在实施监管矫正时,要求社矫工作人员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对韦某病情采取保密原则,不向无关单位和个人透露,避免其生活和工作受到歧视。
【小结】
患有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中需重点关注的群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年老、患有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特别规定。对患有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工作中,应当要积极运用、结合帮扶性政策法规,既要确保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采取既有效又不影响社区矫正对象接受身体康复治疗的教育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