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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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J155478984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59年9月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居住地为上海市虹口区。2019年1月,郭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郭某某开展审前调查评估。
虹口区司法局接到材料后立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启动调查评估程序。接收纳管执法组民警接到调查任务,根据法院提供的被告人基本信息,着重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个人情况、悔罪表现、社区影响等方面开展调查,按照规范格式制作笔录,收集调查证据。
经调查,被告人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分别在上海市黄浦区和上海市虹口区,存在人户分离的情况,涉及两个居委,调查组兵分两路,一方面前往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居委实地走访,了解其实有人口及居住信息;另一方面,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数据库向黄浦区社区矫正中心发起协查,核实郭某某的户籍地情况。
在郭某某居住地的居委,调查组成员向居委治保干部、人口信息干部询问了解情况。居委干部对郭某某的情况并不知晓,通过实有人口信息库查询,也并没有查询到郭某某的居住信息。调查组成员与居委会干部一同上门走访郭某某提供的居住地址,郭某某并不在家,只有郭某某的弟弟一家三口居住。调查组成员通过访谈郭某某的弟弟一家了解到,郭某某只是偶尔过来吃个饭而已,并不在此地实际居住,他们也不是很清楚郭某某的实际居住地在哪。
在外围情况调查无果的情况下,调查组电话联系了郭某某本人,并要求其带齐材料,到司法所配合开展审前调查。
第二天,郭某某如约来到了司法所。在询问中,郭某某向工作人员承认当时向法院提供的是弟弟的家庭地址,且自己并没有和弟弟商量,平时也确实不居住在弟弟家。随后,郭某某提供了目前自己居住的新地址及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询问其户籍地房屋情况时,郭某某表示自己患有肺大泡、心脏病等多种慢性疾病,身体情况较差,行动不便,而户籍地房屋需要走楼梯,自己已将户籍地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目前的生活来源是户籍地街道提供的低保、房屋的租金以及弟弟的资助。对于此次罪错的认识,郭某某表示自己虽然以前前科不少,但是现在已经不吸毒了,这次纯粹是听信了朋友的谗言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虽然有客观原因,但是自己还是认识到了错误,也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向郭某某了解完情况后,调查组成员再次前往郭某某提供的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与居委治保干部,人口信息干部了解郭某某的情况,证实了郭某某的确在此地居住信息。居委表示也没有接到社区居民关于郭某某对社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的报告。调查组成员同时走访了郭某某居住地的派出所,向社区民警核实郭某某的前科情况及在社区的居住情况。
同时,黄浦区社区矫正中心也回复了协查情况,证实郭某某的户籍地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人居住,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组经评估认为,被告人此次案件因其法律知识匮乏,主观上有故意性,但是对于罪错有一定的认识,有前科劣迹,重犯风险一般,对社区无重大安全风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经核实目前居住在本辖区。司法所于2018年12月20日形成调查评估初步意见。虹口区司法局于2018年12月21日进行审批,出具了同意被告人郭某某在虹口接收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杨浦区人民法院在收到虹口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后,综合本案案情、法律法规和定罪量刑等相关因素,承办法官对被告人郭某某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刑事判决。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接收情况
2019年2月11日,虹口区司法局收到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缓刑的法律文书。社区矫正中心民警经审核无误后,将其信息录入上海市“社区矫正信息交互平台”,当日将回执邮寄回法院。
2019年2月12日,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如约来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民警依照规定为其办理了新收登记,不仅让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登记表》,采集了照片和指纹信息,还对其进行了心理状况评估和入矫教育谈话。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组织宣告的情况
在入矫宣告会前,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志愿者组成,制作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电子监管告知书,确保了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在2月12日入矫宣告会当天,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宣告仪式。当场,工作人员向郭某某宣告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同时,向其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服务、请假外出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对郭某某实施了电子监管,发放了由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写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须知》,从而强化了其自觉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的意识。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调查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我们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居委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
二是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坚持实行“一人一档”,为每位社区矫正对象都建立矫正档案,并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矫正对象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