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郭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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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547771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女,196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2018年4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2018年8月,因郭某患乳腺癌,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16日。
郭某全家五口人,其丈夫做个体生意维持生计,生活较富裕,育有一儿一女均已结婚,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邻里关系相处融洽。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22日,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拟对患乳腺癌疾病的郭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就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发函委托泌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7月24日,泌阳县司法局收到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立即指派司法所对郭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对郭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保证人的身份及经济条件、其邻居的评价、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于7月31日向泌阳县司法局提交调查评估材料。泌阳县司法局经研究,形成了郭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于2018年8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邮寄送达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接收情况
2018年8月31日,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干警携带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并押送郭某到泌阳县司法局进行交接。泌阳县司法局经核对被移交人员身份和相应的法律文书后,于当日签送回执,完成了交接。
泌阳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随即通知其所属辖区司法所所长、郭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所在村委干部到泌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郭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郭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郭某的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郭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限和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应当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迁居等应遵守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告知郭某要按时提供医院病情复查病历证明材料,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告知郭某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矫正小组成员也对郭某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小结】
依法接收入矫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教育矫正的第一步,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是在社区服刑的服刑人员。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为以后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打下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