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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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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5471585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袁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石柱县。2018年12月,因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20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袁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石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石柱县司法局收到石柱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法进行登记,并委派指定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袁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10月30日,经石柱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当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供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14日,石柱县司法局收到石柱县人民法院对袁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送达了回执。

12月23日,袁某迟迟未到石柱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催促袁某立即到石柱县司法局报到时得知:2018年10月21日,袁某因右肱骨颈骨折入院治疗,术后生活不能自理,在家康复,无法及时到石柱县司法局办理入矫登记手续。

得知这一情况后,石柱县司法局立即安排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干部到袁某家中登门探访、了解具体情况。经与袁某本人及家属交流,查看病历资料等,核实了袁某所述情况。据此,石柱县司法局决定上门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手续。

12月24日上午,石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干部再次来到袁某家中,核实身份,采集基本信息、面部特征和指纹等,完成入矫登记手续。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通过对袁某身体状况的了解,确定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社会工作者、社区居委干部、其母亲陈某作为小组成员,并对矫正小组成员在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职责方面进行了分工,由司法助理员和社会工作者定期进行电话跟踪和开展个别谈话,确保“闻其声”、“见其面”;由社区居委干部在袁某康复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入户走访,了解袁某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确保“知其情”;由袁某的母亲陈某做好沟通交流,多关心袁某的生活,多关注思想情绪,鼓励其振作精神,重塑信心,确保“见其心”。

(四)组织宣告情况

12月24日,司法所组织司法助理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居委干部、其母亲陈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袁某家里进行入矫宣告仪式,向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定位管理、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本案中,针对袁某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石柱县司法局坚持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主动上门办理入矫登记手续,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在工作方法的采纳方面,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实施亲情式的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监管的同时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接受、包容和理解,帮助其重振生活信心,重塑社会角色,助力该类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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