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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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543672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清丰县。2019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2019年2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清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2019年2月13日,刘某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月29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委托清丰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调查评估。清丰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安排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通过走访调查,刘某家属、邻居、村委会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没有异议,且刘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对刘某也表示谅解。村委会工作人员也同意协助司法所对刘某进行监管教育,刘某无其它犯罪记录。经清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9年1月30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9年2月12日,清丰县司法局收到了清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即送达回执。2019年2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清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清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当刘某得知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辖区时,刘某情绪比较激动,抗拒意识较强,并表示自己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如果不外出打工怎么维持全家人生活。清丰县司法局社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郑重警告,告知其现在的身份是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在监狱服刑都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刘某清楚了自己的身份,表示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2019年2月12日,清丰县社区矫正中心在宣告室举行庄严的入矫宣告仪式。中心工作人员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接受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通过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2019年2月13日,刘某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支书、社会工作者及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的责任。了解到刘某目前没有工作,难以养家糊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就业帮扶,帮助其在县城谋到一份厨师工作,暂时帮其解决了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事后刘某表示,一定努力改造,做守法公民。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低、法治观念淡薄。在他们被判处缓刑后,以为自己已经是自由身,心理上普遍存在着在刑意识不强的问题。因此,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登记并举行入矫宣告,是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工作。与此同时,社区服刑人员不能离开所居住的辖区工作会使他们产生焦躁情绪。所以,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从而能够帮助其舒缓心理压力,帮助其树立就业目标,并增强其就业信心,最终使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