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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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5410204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农安县,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9年8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2019年9月3日,郭某到宽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7月19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评估。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王某初中文化,离异,有一未成年女儿,父女二人与王某父母一同居住,靠其微薄的工资承担家庭的重担;工作人员在与王某接触时明显感觉到王某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王某与其父母居住在宽城区,有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为证,且王某父母保证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会帮助、督促、监管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符合保证人条件;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到王某居住的社区,向邻居询问被告人王某的日常表现情况,邻居均认为王某不会对周围人员产生不良影响。对上述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认真制作了调查笔录。2019年7月26日,经宽城区司法局研究,认为王某适合社区矫正,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9月3日,宽城区司法局收到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9年9月3日,王某到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9月3日,王某到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工作人员、其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2019年9月3日,在长春市宽城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驻局民警以及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宣告,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及《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发放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问卷》和《关于征集涉黑涉恶线索的一封信》,宣布王某为司法所入矫人员,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小结】
审前调查评估作为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步骤,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告人家属、邻居等多方面意见,客观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在接收入矫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入矫宣告流程,告知在接受社区矫正时需遵守的各项规定,使社区矫正对象既能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能体会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管理,为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