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白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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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JJ155365575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男,1977年7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2018年9月28日,被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9日,宁夏吴忠监狱向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对拟呈报假释罪犯白某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接到《委托调查函》后,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及时指派下设的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文件规定,选派工作人员组成调查评估小组走访罪犯白某的亲人、朋友、邻居、社区干部共五人,对白某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及影响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制作调查笔录。在走访调查基础上,综合村委会、辖区派出所意见,司法所认为罪犯白某有固定居所、家属积极配合、社会关系正常,监管条件较好,且白某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再犯罪可能性较低,故形成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初步意见,及时上报利通区司法局。利通区司法局经研究,形成了对白某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向宁夏吴忠监狱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人员白某接收情况
2018年9月28日,宁夏吴忠监狱派员押送罪犯白某到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报到。当日,利通区司法局两名社区矫正警察送白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当即核实白某身份,核对法院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材料交接及人员衔接,并向司法局送达了回执。
(三)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2018年9月28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为社区矫正人员白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白某家属及所在村委会干部作为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宣告。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向白某宣读法院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法律文书,使其明确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及社区矫正期限;告知其有关认罪服判、遵纪守法、日常报告、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强化其在刑意识和纪律意识。随后,确定白某家属为其监督人和保证人,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家属共同组成矫正小组,告知职责义务,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社区矫正人员白某当场宣誓,表示悔罪服法,接受矫正,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纪律规定,不再犯罪。白某家属作为监督人、保证人也表态,积极协助司法所工作,尽到对白某的监督帮教义务。最后,工作人员为白某办理定位手机,采集指纹、照片、简历等信息,制作纸质档案资料,及时录入宁夏社区矫正管理系统。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白某进行了入矫谈话,重申社区矫正纪律要求,了解生活安排及未来工作打算,促使白某面对生活环境的转变能够稳定过渡,尽早回归社会,确保社区矫正顺利进行。
【小结】
司法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重大。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是实施矫正的起始。由于假释犯的特殊性,在依法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需广泛走访与被评估人密切联系的人员,详细了解其收监前的工作生活情况、在监狱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和与家人沟通交流情况等,认真参考家属、社区、派出所意见,客观地评估监管安全和再犯罪可能性,既避免戴有色眼镜,也避免评估流于形式。在办理接收工作时,需认真核实身份和法律文书,与监狱进行无缝交接。同时,及时进行入矫宣告,让被宣告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制度同收监服刑同样具有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其在刑意识和身份意识,为今后能够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此外,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狱后的工作生活情况要格外留心,做好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帮助其尽早适应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