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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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5289371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大悟县。201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居住地核实情况
2017年12月,浙江省临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形式委托大悟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大悟县司法局在收到浙江省临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对被告人邓某的户籍地及现居住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实地走访以及对邓某父亲的询问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核实邓某的户籍地为大悟县。
(二)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核实居所情况后,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了调查评估小组,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邓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 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邓某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通过对现居住地派出所调查,被调查人邓某在本次犯罪之前,在本辖区无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通过对其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调查,被调查人在犯罪前能遵纪守法,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通过对邻里的走访调查,邓某在犯罪前与邻里关系较好。通过对邓某的父亲谈话调查,其父亲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综合以上情况,大悟县司法局通过认真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报告并邮寄法院。
(三)接收情况
2019年1月3日,邓某到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其于当日下午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四)组织入矫宣告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多,为起好警示教育作用。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19年1月7日组织涉案的5人进行一次严肃集中入矫宣告,并在宣告后集中开展入矫教育,督促他们在今后的社区矫正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对邓某入矫宣告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进行了一次细致的入矫谈话教育,详细告知邓某有关于遵纪守法、报告、参加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强化他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经过入矫宣告和谈话教育,邓某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一定会认真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管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体现着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体现非监禁刑罚的惩罚性,通过严肃认真进行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