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司法局对被社区服刑人员古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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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JJ15522794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古某,女,197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2018年9月15日,因犯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8月27日,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古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和社会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布尔津县司法局乡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所根据收到的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古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进行了调查走访,得知被告人古某家庭情况、邻里关系和犯罪原因,经辖区内派出所民警走访调查得知,此前古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司法所干部走访了解古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村环境稳定,社区矫正措施完善,周边邻居对其平时表现评价较好,家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2018年8月27日经布尔津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8月27日向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古某接收情况
2018年9月26日,布尔津县司法局收到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古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9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9月26日,古某到布尔津县司法局报到。布尔津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古某儿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古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古某儿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也格孜托别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古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心里等情况,有关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古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委会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通知书》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督协议书等,坚持实行“一人一档”,并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