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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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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JJ15521828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0元。判决生效后,白某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2017年11月13日龙潭监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017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白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景东县司法局对拟适用假释罪犯白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景东县司法局在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指派漫湾司法所进行具体的调查事宜。漫湾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拟假释罪犯白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白某家人、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11月3日经景东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1月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15日,景东县司法局收到江苏省龙潭监狱关于罪犯白某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假释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当日将送达回执寄回。

2018年1月15日,白某到景东县司法局报到。景东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漫湾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1月16日,白某到漫湾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了报到登记;为其确定了由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长、派出所长、综治办主任、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台账;与其进行入矫谈话,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犯罪认识情况、监狱生活情况及感悟、人生理想以及今后工作打算;对矫正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作了要求并对其进行了矫正心理评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19日,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了社区服刑人员白某的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在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白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矫正小组成员一一对白某进行训诫教育,要求白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矫正态度,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矫正。司法所下发了《漫湾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协议书》、《社区矫正电子定位手环管理告知书》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电子定位手环监管承诺书》,并为其佩戴了电子定位手环,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通过入矫宣告,让白某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四)召开社区矫正小组会议

宣告仪式结束后,全部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会议室召开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白某的分析讨论会。会上白某的妻子和村组干部首先对白某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性格脾气、兴趣爱好、邻里关系、群众评价以及犯罪前表现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其次对造成白某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以及矫正监管的难度、监管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和细节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确定矫正方案。要求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做好白某入矫后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小结】

社区矫正入矫接收,是矫正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主要包括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和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两个方面。

本案例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依法接收入矫过程中,司法所除了严格按照入矫程序做好了对人和对物的接收,更加注重全面细致的入矫谈话,及时召集领导小组对白某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确保每一个矫正小组成员对白某的情况均清楚明白,为落实监管、合理制定矫正方案和成功施矫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更加注重入矫教育,把好入矫关,以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深化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使其明确自己的身份,增强其服刑意识,着重强调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使白某进一步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为其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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