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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辛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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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JJ15521823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辛某某,男,1973年7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安宁市。2017年5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9月,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确诊为: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后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罪犯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9月30日,云南省安宁监狱发函委托安宁市司法局,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辛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安宁市司法局根据委托,由其居住地所在的司法所对罪犯辛某某的居住地进行了核实调查。经了解,辛某某婚姻状况为离异,其儿子离婚时被判给女方抚养,父母均已去世,其妹妹及妹夫表示愿意配合相关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帮扶,并负责其一切生活、医疗费用,其家人同意将其安置在辖区内廉租房居住并请护工对其进行监管照顾,由辛某某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小组成员、社区民警配合对其进行监管。因能提供保证人,符合社区监管条件,安宁市司法局向安宁监狱送达评估报告并同意将辛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安宁监狱根据安宁市司法局提供的意见和材料,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辛某某向云南监狱管理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2018年9月,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做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辛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辛某某接收情况

经事先协调联系,2019年1月22日,由安宁监狱2名狱警负责押送罪犯辛某某至司法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办理了罪犯辛某某接收和报到登记手续,随后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派出所。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办理完罪犯辛某某的交接手续后,司法所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同时对辛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辛某某的妹妹悉数到场,当场向辛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有关事项,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在此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组建由矫正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监督人、社区民警、居民小组成员、辛某某保证人等多方力量参与的矫正小组,并根据其情况量身制定矫正方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同时对其进行帮扶教育,使其在顺利接受社区矫正同时能通过自身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尽量降低其出现再犯罪的几率,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小结】

一是严格进行调查评估程序,鉴于本案中服刑人员身患传染性重病,其不能通过劳动来获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在对其开展调查评估过程中着重对其生活保障、医治条件和社区监管条件进行调查。对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时,监狱及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在保证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利于其在社会上接受更好的治疗同时能够保证刑罚得到正确实施,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二是社区矫正入矫环节是矫正工作开展的首要环节,在严格把好入矫“关口”同时对其进行个性化管理,加强矫正小组之间联系,及时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帮扶使其能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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