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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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J155185299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宁河区。201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15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宁河区司法局收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平时为人比较实在,不惹是生非,此次犯罪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所致。5月20日经宁河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6月18日,宁河区司法局收到了天津市宁河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6月18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6月18日,王某某到宁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宁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及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给王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向王某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根据王某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1.要求其每月按时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司法所定期对其进行走访,了解、掌握其日常表现,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成立由其家属、村委委员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
3.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
4.对其进行就业培训指导,鼓励他自食其力。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通过入矫宣告、教育,能够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在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矫正监管教育,顺利回归社会。
王某某因人到中年,被判刑后,心理、精神压力较大,在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抓住其心理,对其进行耐心地疏导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生活,改掉恶习,重树信心,重塑健全的人格,最终达到“正其本、塑其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