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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一员二次”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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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517772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杭州市余杭区。2012年12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9000元。2015年5月22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10月10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8月17日因患急性髓系白血病被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2月13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首次评估戛然而止。在2018年7月,省乔司监狱拟对陈某提请假释,委托余杭区司法局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期间,司法所实地走访陈某家庭,掌握了解到陈某未婚,家中有70多岁老母亲及离异的弟弟,弟弟还带着十余岁的女儿,一家人艰难挤在60余平米的小房子里,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是母亲的退休工资。且陈某在入狱前一直流动生活,社会交往相对混乱,负有银行5万余元信用卡债务且银行经常性催讨,因身份证遗失疑有不明债务,家人虽希望其假释,但对其出监后的监管表达了难度。为切实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区司法局联系了监狱,希望了解陈某在监期间的表现及其若能假释的计划与打算。岂料调查还未完成,陈某因在狱中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检查,发现急性髓性白血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省乔司监狱为陈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二次评估再遇波澜。因陈某家庭较为困难,出监后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省乔司监狱与区司法局就陈某保外就医事项进行再度协商,通过监地协作共同妥善安置其出监后难题。区司法局陪同监狱上门走访家属,做通其弟弟工作,与母亲共同肩负哥哥的监管责任;通过区司法局牵头,联系陈某户籍地所在街道、陈某家属共同召开一次讨论会,就陈某保外就医期间临时救济、医疗补助等问题进行协商,确保陈某出监后的治疗能够继续。

三次评估破解难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陈某一直在杭州某医院持续住院治疗,但医疗费用昂贵且全部自理,根据现行政策无法纳入医保,家中积蓄很快就用完了。区司法局前后两次给予临时救济补助,但相较于医疗费用仍是杯水车薪。经陈某母亲咨询相关社保政策,掌握到假释罪犯可以纳入农村合作医疗,遂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转假释申请。考虑到陈某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向省乔司监狱转达了陈某家属的意愿。保外就医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在全省尚无先例,区司法局与省乔司监狱全面加强协作,规范提请流程,明确由区司法局再次对陈某进行调查评估,确定陈某在外期间的家庭监管条件、社会表现及社会影响,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监狱方收集整理意见、提请材料,最终获杭州市中级人民裁定假释。

(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情况

2018年8月17日,中国的传统佳节“七夕”,陈某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因陈某一直在杭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省乔司监狱用一天时间办完了审批手续及出院手续,并告知区司法局可能要于夜间才能交接人员。为保证当面交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某司法所工作人员放弃休息,一直等待监狱当面交接。

晚上9时许,浙江省乔司监狱二位民警及二名协理员将陈某带至余杭区司法局现场进行交接,并全程录像,双方共同见证。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送达,区司法局对文书进行审核,确认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材料的完整性,并为陈某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考虑到陈某病情,司法所同步制作了初次谈话笔录,并根据前期调查评估情况初步拟定入矫宣告方案,明确将在陈某入院检查完毕后开展宣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1.首次宣告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交付的第二天,在家属的安排下陈某住院治疗。考虑其病情,司法所为其特意定制个性化入矫方案。一是互相交流学习经验,司法所向其他接收过紧急病残犯的司法所取经,交流宣告过程中所需注意的要点,并根据建议制定上门宣告、简化文书等宣告流程。二是综合管理定制专案,结合前期调查评估工作,指定前期共同参与的社区网格员作为陈某志愿者,并将其母亲、弟弟列为共同监护人,协同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治保主任等共同组建矫正小组,落实日常管教工作。根据陈某身体状况,根据其申请提请免除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来帮助陈某完成当面报告,要求其弟弟每日视频报告陈某就医情况。三是上门入矫简化流程,在与医院确认陈某身体状况相对尚可的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入院开展上门宣告,宣读宣告书,告知陈某矫正小组人员,明确矫正期间规定。 

2.二次入矫彰人性。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表现良好,遵规守纪,在监狱提请假释期间,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2019年2月13日,陈某的假释裁定下达。省乔司监狱、区司法局、街道及陈某家属所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共同开展座谈会,监狱再次当面送达假释文书,并与区司法局向家属就假释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进行申明,并就后续帮困扶助工作做进一步沟通交流。陈某家属流下感动的泪水,对监狱、司法局表达感谢。司法所于2月13日当天制作完毕新的宣告书及相关文书材料,并于第二天一大早至医院再次对陈某开展宣告,就假释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在征询医生意见后,为陈某配置定位手机,以便及时开展联系。

【小结】

矫正入矫宣告是指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宣告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仪式。

本案中,陈某在首次入矫时,因其病情的特殊性,司法局已将其作为特殊个案,从调查评估、入矫接收至日常监管都格外重视,妥善处置。在监管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在全省尚无先例。面对陈某的实际困难,区司法局敢为人先,敢于担当,敢于破题,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对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通过“二次入矫”,解决矫正过程中的最大难题,也收获了对于社区矫正特殊人群的入矫接收的宝贵经验。

一是监地协同共情处置。对于保外就医罪犯,尤其是病残犯,因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性,在保外过程中往往要考虑到家属的保证能力、家庭的经济能力等现实问题,也往往成为病残犯保外过程中的一大难关。本案中,余杭区司法局作为监狱与家属沟通的第三方,作为监狱与地方政府的“中间站”,及时反馈监狱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家属需要需求,协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出力,正是十余年坚持监地协作工作,形成的良性互动、共建共促的有效成果。

二是程序正当严格执行。入矫宣告是社区矫正的起始阶段,“开好头”方能“迈好步”。尽管陈某的特殊身体状况,司法局、司法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简化、整合,但入矫宣告的“仪式感”不能缺失,应当当面宣告社区矫正的内容、期限和惩处等,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三是正确定位区别规范。二次宣告尽快形式内容相似,但实则刑罚执行类别不同,所执行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司法局、司法所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范操作运行,在矫正期间进行二次宣告,并区分不同刑罚执行类别之间的不同规定,跟社区服刑人员说透讲明,工作人员要细致掌握,方能做到“依法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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