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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巩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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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J155168650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巩某,男,195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居住地核实情况

2016年1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巩某的核实函后,委托居住地司法所进行居住地核实。依照《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规定,对本人、监护人及所在社区等对巩某基本情况及居住地进行了解核实,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于2017年1月25日,将核实函反馈给区司法局。经房山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核实意见,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巩某接收情况

2016年2月20日,房山区司法局收到了房山区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巩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2月20日送达了回执。2016年2月22日,巩某到房山区司法局报到,房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依法对巩某进行接收宣告,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区评议员、社区民警及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参加宣告,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要求小组成员充分发挥教育、监管、帮扶等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努力,做好监督工作。通过向巩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巩某明确矫正期限及特殊身份。同时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积极参加学习和教育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遵守矫正制度的自觉性。司法所实施矫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宣告,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第一课”的重要作用,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使其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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