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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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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J155166747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4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2014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2月7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来安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陈某进行适应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司法所收到通知后,组成两名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组,对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材料,将相关材料报至县司法局。2014年2月12日,经来安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4年2月13日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2014年3月14日,来安县司法局收到了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4年3月14日送达了回执。

2014年3月17日,陈某到来安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登记室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陈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让陈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监管学习规定,告知陈某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陈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此外,在社区矫正中心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和有关法律知识,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进行了入矫前监管规定知识测试。3月17日下午,陈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县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县检察院检察官、陈某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中心工作人员、司法所及陈某矫正小组成员会商研究,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了矫正工作重点,开展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学习,消除陈某生活中的恶习,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在社区矫正中心举行个别入矫宣告、教育、监管知识测试、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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