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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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5132430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56年5月出生,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居住地长春市净月高新区。2012年9月25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9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4月13日,王某因身体原因,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29日,吉林省某监狱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春市净月高新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王某进行调查评估。净月高新区司法局在收到委托函后,指派某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居住地社区居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了走访调查。
经调查,拟作为王某保证人的王某女儿,是王某的同案犯,虽然刑期已经执行完毕,但净月高新区司法局认为根据吉林省《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女儿不符合做为王某保证人的条件,后经调查王某妻子符合条件,且表示愿意成为王某的保证人,并保证在王某社区服刑期间履行监督报告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了王某拟居住地,该房屋产权系其女儿所有,共同居住人有其妻、其女儿、其女婿,家里居住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好。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拟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邻居进行走访调查,社区居委会及附近邻居认为,王某在本社区社区服刑不会对居住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净月高新区司法局于2018年4月2日向吉林省某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4月13日,王某因身体原因,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考虑到王某的身体状况,净月高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16日会同监狱工作人员到王某接受治疗的长春市某医院当场办理法律文书和交接手续,于当日登记备案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社区服刑人员所需法律文书齐全,于当场送达回执,并于第二日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送达至司法所。
(三)组织宣告情况
净月高新区司法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及时在医院向王某宣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学习和监管规定。考虑到王某病情严重急需救治,净月高新区司法局请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后,同意王某先进行治疗,可以暂时不参加学习劳动,在病情有所好转后按正常程序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家属定期上交王某的病情复查报告,并强调在社区服刑期间如王某因治疗转院必须事先向净月高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入矫后,王某及其家属积极配合区司法行政机关矫正管理,定期汇报王某病情治疗情况并上交复查记录。
【小结】
本案例中王某系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吉林省相关文件具体规定,认真开展调查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调查发现其有固定居所,家庭关系稳定,经济条件较好,社区居委会及附近邻居认为王某在该社区社区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但其原提出的保证人(王某女儿)不符合要求,在其更换保证人(王某妻子)后,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了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鉴于王某病情较重急需救治,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助交付执行的监狱在王某接受住院治疗的医院办理了法律文书和人员交接手续,同时通过矫正宣告、入矫谈话教育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为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打好基础,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规守法,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