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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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511711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3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201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被投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9年11月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5月15日,贵州省瓮安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刘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会同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会同县司法局在收到贵州省瓮安监狱的委托后,依照《湖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等文件规定,组成专门的调查评估小组,深入刘某某居住村组,通过走访刘某某所在村组干部、群众及其亲属,详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小组在走访过后,召开了小组会议,并形成初步意见呈报会同县司法局。
2019年5月18日,会同县司法局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刘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集体研究,综合调查评估案卷及调查小组初步意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刘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及对居住村组的社会影响进行了全面分析,出具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并向贵州省瓮安监狱邮寄送达了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假释出监。11月28日,到会同县司法局报到,会同县司法局按规定将其记录在案。11月30日,会同县司法局收到了贵州省瓮安监狱对刘某某假释一年六个月的假释证明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同日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到会同县司法局办理正式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村干部、刘某某家属组成。随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及刘某某在司法所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刘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宣告了其社区矫正期限,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同时宣告了有关报告、学习、公益劳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随后,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向司法所提交了接收社区矫正服从管理保证书,司法同矫正小组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进行了入矫后首次个别谈话教育,再一次明确了相关的监管规定。刘某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好好改造,争取好的表现。
【小结】
本案中,接收入矫的各个环节(调查评估、文书接收、入矫报到、入矫宣告、入矫谈话等程序)规范到位,通过贵州省瓮安监狱、会同县司法局和司法所按规定流程办理接收入矫,并反复强调警示,使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起到了震慑警醒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通过矫正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