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荆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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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511489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荆某某,男,199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8年6月25日,荆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2018年7月10日,荆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荆某某与妻子务农为生,没有孩子,经济状况一般。因为想种植木耳,准备砍点柴烧,却因为不懂法犯了罪。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11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荆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蛟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蛟河市司法局收到委托函(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指派蛟河市某司法所对被告人荆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4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评估小组,实地调查了被告人荆某某,荆某某的妻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了解,荆某某为人老实本分,平时在村里表现良好,与村民邻里相处较为和睦,且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6月14日,司法所形成初步评估意见,上报蛟河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了荆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向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及时告知结果并送达书面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6月25日,蛟河市司法局收到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对罪犯荆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报到通知书、检察院起诉书、判决书、法律文书回执等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7月10日,荆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蛟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其妻子,社会志愿者和工作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监管责任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7月12日,荆某某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7月13日,蛟河市司法局为荆某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在集中宣告仪式上,通过向荆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
宣告仪式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初次谈话教育,再次强调其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奖惩等各项规定,强化其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初始环节,规范做好接收入矫环节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审前调查评估,作出准确合理的评估意见,将社区矫正关口前移,可有效降低今后社区矫正的安全风险系数。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具有仪式感的集中入矫宣告,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从而增强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