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J155108517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钟某,男,1968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015年6月,钟某因犯行贿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2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因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于2018年9月13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对钟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2018年10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依法为钟某办理社区矫正衔接接收手续。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原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于2018年5月24日发函委托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对拟假释罪犯钟某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5月29日,高明区司法局收文后,于同日通知钟某居住所在地司法所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居委会、邻居及近亲属等形式,对钟某的家庭状况、社会反响、监管帮教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评估,于2018年6月4日提出调查评估意见。高明区司法局听取司法所调查意见,综合调查评估佐证材料,于2018年6月7日向广东省佛山监狱作出拟假释罪犯钟某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10月18日,高明区司法局收到广东省佛山监狱寄达有关罪犯钟某的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日,钟某到高明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办理了社区矫正衔接接收手续,同时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进行首次报到。2018年10月20日,钟某到居住地司法所进行首次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居住地司法所依法依规组织社区民警、街道检察室工作人员,村(居)治保主任、钟某妻子等成员在司法所矫治宣告室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向钟某宣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日常报告、接受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对钟某进行教育谈话,要求其认清身份,明确权利义务,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树立生活目标,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并为其建立矫正工作档案。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报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罪犯能否清楚认识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的关键。严肃认真、规范有序的入矫程序,是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工作。开展矫正宣告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亟需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同时,社区矫正作为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有赖于各方的共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假释人员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各项监管制度,不脱管、不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