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释人员孙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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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510609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2014年9月,孙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5日,临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收到河北省沙河监狱对拟假释罪犯孙某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临西县司法局实地走访孙某近亲属、居委会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等人,对孙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7年7月7日,临西县司法局经集体研究,同意接收孙某进行社区矫正,并于次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送达河北省沙河监狱,同时抄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的接收情况
2018年2月5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孙某予以假释,并于当天出具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在接到监狱通知后,临西县司法局于当天派出工作人员到河北省沙河监狱进行对接,经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无误,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孙某接回。
到达司法局后,工作人员按规定为孙某办理入矫手续,要求其家人监督孙某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并于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2月6日,孙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和孙某儿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孙某的矫正教育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司法所于孙某报到当日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到宣告室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孙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法律文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孙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职责分工等有关须知事项。
孙某进行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孙某家中走访,经常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了解孙某的生活、教育等情况,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回归社会。
【小结】
假释罪犯相对缓刑罪犯所犯罪行更加严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要倾注更多精力,对假释罪犯的生活、工作、教育等各方面进行关心。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有助于促使其严格自律,使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