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甘某依法接收入矫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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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J155082216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甘某,男,1972年3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2017年1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2018年1月19日,甘某到屏南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期间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9月5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被告人甘某,需对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屏南县司法局对其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9月11日,司法所受县司法局指派,对甘某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甘某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走访核实,通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其除本案外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通过询问甘某本人、监护人、邻居、村民委员会意见等了解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9月18日,经司法所集体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上报司法局,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反馈委托单位。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甘某报到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2日,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依照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与甘某进行入矫谈话并为其办理入矫手续、配备定位手机。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司法协理员、村委会干部、及其监护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监护协议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等,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另外,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所长向甘某宣告了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宣读了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增强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警告、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公益劳动、请销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其自觉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的意识。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
调查评估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要全面、准确、可靠。我们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其本人、家属、邻居、村组干部、辖区派出所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量刑提供可靠的依据。
接收入矫方面,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接受定位手机监管承诺书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信息表等,坚持实行“一人一档”。要依照规定开展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明确其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管,督促其端正态度,为后期展开有效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