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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辛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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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J15506277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辛某,女,1981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201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自2016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2016年5月24日,辛某到寿阳县司法局报到,寿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当日,辛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4月15日,寿阳县人民法院发函,委托寿阳县司法局对辛某进行调查评估。寿阳县司法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辛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辛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家人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县司法局综合调查结果,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6年4月21日向寿阳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辛某接收情况

2016年5月23日,寿阳县司法局收到了寿阳县人民法院关于辛某宣告管制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

2016年5月24日,社区矫正对象辛某到寿阳县司法局报到。寿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辛某于同日下午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该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三) 告知入矫后注意事项

社区矫正对象辛某到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对辛某进行了单独告知。一是告知辛某要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如超期到司法所报到将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会受到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如长期不报到失去联系超过一个月将会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处分;二是告知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使辛某认清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三是用不遵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处罚的案例对辛某进行警示教育,使辛某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辛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弟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月25日,县司法局会同县公安局及检察院对辛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重点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主要管理规定告知书,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汇报、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等方面社区矫正规定,同时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增强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辛某做了入矫后的表态发言,表示要深刻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辛某接受入矫的案例关键主要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审前调查环节,另一个是接受入矫环节。

(一)审前调查环节

审前调查一定要详细真实,要有说服力,并做好调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证言。调查笔录是出具调查意见的有力支撑,要经得起推敲,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关系。其他相关证据也要收集完备,确保出具的调查意见稳定牢固。

(二)接受入矫环节

包括辛某在内的相当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管制后,都或多或少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到司法局就是报个到,盖个章,给法院送去就完事了”。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措施的庄重威严和司法执行的严肃性。一是通过县司法局和司法所两次不同层次的宣告和告知,使社区矫正对象一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对其起到警示、警醒的作用,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二是建立司法所、村居委会、家庭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通过司法所、村居、家庭等人员形成立体式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帮困解难,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思想动态,便于对症下药,及时矫正,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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