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潘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1-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JJ15498731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女,1984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天台县,居住地为浙江省新昌县。2018年8月7日,潘某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接收情况
由于潘某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在一处,2018年8月7日,新昌县司法局受新昌县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人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以及居住地核实。2018年8月7日至8月8日,新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走访了居住地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某中学、某某小学等单位,约谈了被告人潘某的丈夫余某等,并制作谈话笔录。经过调查得知,潘某户籍在天台县某镇,2010年初全家搬迁至新昌县某某镇生活并于2012年在该村购买地皮、建造自住房,此后一直在该村居住,很少回天台县。潘某目前在居住地某工厂上班,其丈夫余某是木工工人,两个女儿分别在某某中学和某某小学读书,上学、放学均由潘某负责接送。新昌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讨论认为,虽然潘某不是新昌户籍,但通过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悔过态度及居住地社区等情况的调查,认为潘某适宜在新昌县接受社区矫正,随即将讨论结果反馈至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社区服刑人员潘某到新昌县司法局报到。新昌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8月22日,潘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1.入矫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潘某到新昌县司法局报到时,县司法局对潘某进行了单独宣告,一是告知潘某要在指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若超期报到则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会受到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如长期不报到或失去联系超过一个月将会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处理;二是告知潘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将要遵守的规定,使潘某认清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牢记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三是以不遵守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案例对潘某进行警示教育,使潘某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2.签订入矫文书,组织宣告。潘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家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服刑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潘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重点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报告、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等方面社区矫正规定,同时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要求潘某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
【小结】
包括潘某在内的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判决缓刑后,都或多或少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判缓刑就不用进监狱了,也就是没事了”。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庄重威严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首先,通过县司法局和司法所两次不同层次的宣告,使社区服刑人员一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震慑,起到警示、警醒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其次,要建立司法所、村居委会(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家庭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参加的矫正小组,健全监督管理组织队伍,落实监管责任。最后,通过司法所、社会、村居、家庭等人员形成立体式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帮困解难网络,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思想动态,便于对症下药,及时矫正,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