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袁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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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498657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袁某,女,1970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波市江北区。2014年04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2016年6月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减刑一年一个月。后因患有右上肺癌伴祖塞性肺炎,心包积液;潜伏梅毒。于2018年11月14日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14日,袁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1月13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对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袁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组织司法所对罪犯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村委会、家属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11月13日经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浙江省监狱管理局送达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14日,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袁某押送至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宁波市江北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指定她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居住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袁某家属、所在村委治保主任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责任落实。为给袁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袁某进行入矫宣告。告知袁某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报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身体条件允许,还需定期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实施社区矫正的第一关,应认真做好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审核对照,准确录入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告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别于其他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该类人员并非因为改造好、社会危害性低而进行社区矫正,多是由于健康等原因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及时对其宣告,使其明白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格外重要,特别要强调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定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有别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规定。建立矫正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加强对其有效监管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