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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任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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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J15489874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任某,男,1981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红桥区。2013年11月,任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29日,任某被安徽省马鞍山中级法院裁定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11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对拟呈报假释的罪犯任某,需要调查其居住地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红桥区司法局于2017年10月17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天津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由社区矫正科会同司法所对任某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产生的影响以及社会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查,工作人员走访了任某父亲和当地居委会以及街坊邻居等,经调查,任某家庭和睦,任某父母愿意为其提供住所和经济保障,并担任任某保证人,配合司法所共同监督教育任某。任某在狱中表现良好,并且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2017年10月19日,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经会议研究,形成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寄往安徽省马鞍山监狱。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1月4日,红桥区司法局收到马鞍山监狱寄送的对任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查法律文书完备齐全,于当日邮寄送达回执。

2018年1月5日,任某来到红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对其进行入矫谈话教育,告知任某三日内到邵公庄司法所报到,并对任某进行了信息采集、指纹录入等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5日,任某到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按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手机定位管理,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干部、居委会主任和任某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工作人员、任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任某宣读了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假释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外出请假和居住地变更等方面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使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增强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服从管理。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任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任某表示珍惜假释的机会,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并在宣告书上签字确认。

【小结】

本案中,拟裁定假释的罪犯所服刑的监狱在异地,因此按照《天津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调查评估,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并落实假释人员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从源头上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另外,对于跨区跨省的假释罪犯交接,严格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对文件不完善的,发函至相关单位,要求补齐相关文件材料。在接收过程中,严格审核,开展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让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其在刑意识。采取电子手环、手机定位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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