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土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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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4884371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土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西藏那曲市索县,居住地为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2018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改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31日,改则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土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改则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改则县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土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土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1日经改则县司法局集体评议,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向改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土某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19日,改则县司法局收到了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土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办理了文书交接手续,县司法局为土某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并建立了个人矫正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组织宣告前县司法局为其确定了由县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所属乡(镇)负责人、所属地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双联户长、监护人(保证人)组成的“六对一”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土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县司法局邀请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村委会干部及其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土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包括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土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其中有部分人员因为文化素质不高,只是因为一时糊涂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限。因此,我们在矫正过程中,不应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他们自卑、自闭心里,阻碍沟通,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应结合大量的社区矫正生动案例中,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和教训,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