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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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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488340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7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2016年11月25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止。2018年2月,王某因患子宫颈鳞癌(IB期),由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认为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于2018年2月11日起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日王某到黄岩区司法局报到后,由指定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负责执行日常监管工作。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黄岩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黄岩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调查评估。针对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村委会、村民、家庭成员等,具体了解其家庭背景、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劣迹前科等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1月23日,负责调查评估的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召开社区矫正评估会,形成初步评估意见,上报黄岩区司法局。经司法局研究,做出了王某适合在黄岩区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26日向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送达书面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12日,王某到黄岩区司法局报到,经检查,王某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病情诊断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交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当日与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工作人员签收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证明材料。随后黄岩司法局为王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采集其基本信息,填写 《首次报到通知书》,制作《首次谈话教育笔录》,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报到接受日常管理。同时,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及时电话通知执法中队,让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及时接收相关文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产生。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2月13日,王某到指定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报到,工作人员向其核实身份,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对其依法接收入矫,建立个人执行档案,采集基本信息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执法中队为王某确定了由中队负责人、司法助理员、村治保主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告知矫正小组成员相关责任事项。随后中队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组织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王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同时向其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按规定向执法中队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按规定参加执法中队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受到的惩罚后果。告知王某要及时将就医医院、就医诊断书、就医结果报告给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将跟踪了解掌握其身体状况、疾病治疗情况、康复情况。执法中队同时与王某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与监护人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明确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要求,监护人在王某服刑期间的职责,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权利义务,确保多方配合,落实对王某的监管措施,保证教育矫正效果。会后,执法中队与王某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保证书》《电子定位监管告知书》,为王某佩带电子脚环。为王某制作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实行个性化监管,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报告时间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告知书》等资料。王某表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配合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好好接受教育矫正。

【小结】

对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情况,与管制、缓刑、假释服刑人员监管有所区别,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更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开展调查评估。开展调查评估期间,不仅要考虑其居住情况、家庭社会关系、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反响以及适用条件等必要因素,也要确保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使其在落实社区矫正期间对所在社区有保障,能够平稳有序落实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二是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报到之初,应妥善告知义务保外就医人员指定医院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特别是每年的病情鉴定情况要有工作人员陪同检查,并在平时加强走访排查,有效掌握其综合情况。三是紧密关注重要时间节点。当接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后,需要专门排出时间表,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消失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做好衔接配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在收监执行期间脱管、漏管。四是加强保外就医人员关怀。实施“有温度的刑罚执行工作”,发挥司法救助作用,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帮助落实生活、经济困难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生活需要和病情鉴定费用,强化其生活信心,努力在矫正期间改造自身,逐渐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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