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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苏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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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J154875137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隆德县。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10日,司法所收到隆德县司法局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苏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8年3月11日,根据隆德县司法局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件规定,观庄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苏某的父亲,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人际关系、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走访了村支书,详细了解了被告人苏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被告人苏某平时比较遵纪守法,当兵复原后在银川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向被害人进行电话调查了解,被害人已同其达成谅解,并签了谅解书,证明其认罪认错态度积极。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的前科记录情况。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司法所对苏某按《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上报隆德县司法局。2018年3月22日,经隆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接收情况

2018年4月13日上午,隆德县司法局收到了兴庆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苏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4月13日向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4月13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苏某到隆德县观庄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其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其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其办理了手机定位和指纹签到认证。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心理矫治室为其提供了心理咨询,并进行心理疏导;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参观了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三)组织宣告情况

苏某到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苏昊之父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和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其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苏某由于年龄较小,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冲动,故要加强其心理疏导,通过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教育劝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性格了解,特制定了适合苏某的矫正方案,确定了以司法所教育为主、家庭和村干部等社会教育为辅的教育方式。本人也表示知晓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后果,要争取积极改造思想,改掉性格中的缺陷及弱点,以后不会再意气用事。

针对苏某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制定了日常管理计划,包括每周一次电话汇报,随时进行手机定位,每月到司法所指纹签到拍照,递交思想汇报和接受思想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法律学习。为了更好的让苏某融入社会,针对其家庭困难的情况,制定就业计划,为了让他更好的融入社会,司法所向隆德县域企业推荐就业。

相信通过一年时间的改造,无论在思想、法律意识和心理上,苏某都将有所提高,为以后更好的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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