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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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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J15487259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8年1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 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1月7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蛟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蛟河市司法局按照被告人居住地所属辖区将具体实施调查工作落实到司法所,司法所根据收到的蛟河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成调查评估小组,组织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实地调查走访了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直系亲属等人员,制作走访调查笔录。

通过初步的调查核实了解到,王某某犯罪前无其他前科劣迹,成长经历平稳,家庭和睦,居住期间友好邻里,在社区内无不良影响,此次犯罪系出于意外,其认罪忏悔意识明显,且已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得到对方谅解。11月10日报经蛟河市司法局研究审核,形成正式评估意见,于2018年11月10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供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报告。

(二)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1月26日,蛟河市司法局收到了蛟河市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罪犯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检察院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回执等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1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1月26日,王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蛟河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11月29日,王某某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及各类监管文书,司法所所长对其进行首次报到谈话教育,告知其在矫正期间的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个人监管档案。

(三) 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1月30日,王某某按要求来到司法所履行报到接收入矫程序,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片区民警、其重要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工作人员通过谈话教育引导王某某深刻剖析自身犯罪成因,以及给他人和社会以及自身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使其初步建立了在刑意识。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片区民警、王某某家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蛟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并再次重申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刑罚执行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负责矫正实施的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

【小结】

切实做好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入矫接收实施无缝对接的重要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务必深入实地走访,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意见,既是为法院判决提供准确参考,也是为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把好第一道关口。同时,接收宣告环节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组织宣告,强调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使其树立明确在刑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日常监管工作中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奠下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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